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施行)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考
【罪名大全,点击查阅】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年9月12日 (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此复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2022版,附下载方式)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2022.7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2022版(共292件,目录+全文)
☛ 最全整理:2001-2022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7.25更新)
☛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2)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